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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甘晓与周凯、田聘、杨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晓,周凯,田聘,杨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民初743号原告:甘晓。被告:周凯。被告:田聘。被告:杨应辉。原告甘晓与被告周凯、田聘、杨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凯、田聘、杨应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晓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二、并由被告田娉、杨应辉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被告周凯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借条今借到甘晓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人周凯担保人杨应辉、田娉2014.8.21”。后经原告多次找几被告催要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周凯、田聘、杨应辉未予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起诉时所陈述的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周凯向原告甘晓借款60000元,被告田聘、杨应辉提供担保的事实,有被告周凯向原告甘晓出具的借条,被告田聘、杨应辉在借条上签名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田娉、杨应辉作为担保人对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未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田娉、杨应辉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周凯、田聘、杨应辉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相关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甘晓要求被告周凯归还该借款60000元及由被告田聘、杨应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与被告周凯在条据上未约定利率,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未提供何时催要过借款的证据,故本院确定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晓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田聘、杨应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甘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周凯、田聘、杨应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三妹人民陪审员  钟修仁人民陪审员  黄绍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靖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