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初开与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初开,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2619号原告:汤初开,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全凯,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汤初开与被告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告送达传票,传唤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15时30分至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初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