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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俊龙、李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龙,李研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俊龙,男,1988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人,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人张俊龙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于同日执行,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不在押。辩护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李研,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人李研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于4月13日执行,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不在押。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龙、李研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5月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延期审理,后于6月1日提请恢复审理。2017年7月17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作出田某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张俊龙、李研的起诉。本院认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俊龙、李研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莉审 判 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