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斌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03号原告:陈斌,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杰,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陈斌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陈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