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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斌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03号原告:陈斌,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杰,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陈斌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陈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