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濉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濉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梁梓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法定代表人:侯殿元,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负责人:王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2016)皖0621民初275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8000元。二、被执行人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按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放弃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即为结案。被执行人商丘市财富物流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2758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