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腾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腾飞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腾飞,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7年6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腾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殿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腾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黄腾飞到方昆棚摩托修理店里,求购一辆低于市场价格的五羊公主踏板摩托车。几天后被告人黄腾飞又到方昆棚店内,通过方昆棚居间介绍,以1800元价格从一男子人手中购买一辆无牌照WH125T白色五羊公主踏板摩托车自用。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韩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同案人方昆棚、杨某、赵从振的供述和辩解、唐河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黄腾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腾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腾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腾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卓审 判 员 惠钦贤人民陪审员 甄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克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