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楠、周怡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楠,周怡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53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楠,女,1995年12月3日出生,满族,大专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户籍所在地,南召县四棵树乡和平沟村上殿组14号)。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怡茹,女,199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6月1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楠,周怡茹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楠,周怡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怡茹、徐楠预谋后将刘某停放在南阳市府衙步行街护城河小桥上的白色立马电动车盗走。5月14日,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民警在南阳市枣林办事处常庄社区将周怡茹、徐楠抓获,并追回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楠、周怡茹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3、物价鉴定意见,人口基本信息表、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楠、周怡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楠、周怡茹认罪,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怡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学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