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朱国金、李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朱国金,李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7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徐敏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金,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李春香,女,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朱国金、李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7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