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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朱国金、李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朱国金,李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7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徐敏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金,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李春香,女,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朱国金、李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7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