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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海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海丰,XX,俞维尔,董蔺,王国才,高超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518号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成伟绩。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栩,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丰(曾用名:高海锋),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XX,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俞维尔,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董蔺,女,1972年3月2日出生,傣族,住诸暨市。被告:王国才,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高超平,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丰、XX、俞维尔、董蔺、王国才、高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淼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