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晓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452号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长寿,系该行董事长。公司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81769N。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系该行沙河支行员工,联系电话:1351936****。被告:宋晓琴,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头号村三社,身份证号6222241984********,联系电话1519342****。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泽农商银行”)与被告宋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临泽商业银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泽农商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