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建与唐华、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唐华,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832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辜多伦,成都市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唐华,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周云,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建诉被告周云、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罗莎与人民陪审员王少松、安宁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李建于2017年7月21日书面撤回对被告周云、唐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云、唐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对被告周云、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 判 长  罗 莎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人民陪审员  安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