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8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雄市全安镇政府司机(非在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家住广东省南雄市。2017年6月2日经南雄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载龙,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良珍,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载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粤F×××××小型轿车在南雄市雄中路大润发路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卢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卢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80.3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李某、邓某的证言,广东北江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在法定刑量刑范围内。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徐载龙关于被告人卢某某没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害,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清,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麟人民陪审员 陈红凤人民陪审员 欧阳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