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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胡珮涵、青岛创铭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珮涵,青岛创铭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胡珮涵。被执行人:青岛创铭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珮涵与被执行人青岛创铭新能源有限公司居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李金海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记员王艾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