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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吴海棠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吴海棠,吴建清,吴福进,杨学慧,洪聪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0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99弄99号厂区内第6栋三层E区。法定代表人:洪俭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海棠,男,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吴建清,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一审被告:吴福进,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一审被告:杨学慧,女,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一审被告:洪聪宝,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上诉人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海棠、一审被告吴建清、吴福进、杨学慧、洪聪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被告吴福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7月13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吴福进在一审庭审时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并不属于下落不明,一审对吴福进公告送达并裁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