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张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8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上诉称,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玉兰街6号1004房,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