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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储易贸易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储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百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479号之一原告: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诉讼代表人:胡衡,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洪、余闻涛,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区块2号3幢34108-34118。诉讼代表人:朱黎,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储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1号楼908室。法定代表人:童天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百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经济开发区块16号4幢366室。法定代表人:徐莹,执行董事。原告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储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百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瑞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雁婷审 判 员  廖明军人民陪审员  黄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涵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