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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告四川兰韩丽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雪燕纺织品有限公司、华某某、邝某、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四川兰韩丽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雪燕纺织品有限公司,华再生,邝建,钟凯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81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主要负责人:何季歆,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尧,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被告:四川兰韩丽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02-06号。法定代表人:华再生,总经理。被告:成都雪燕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乡院山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邝建,总经理。被告:华再生,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被告:邝建,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路。被告:钟凯强,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锦屏路。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告四川兰韩丽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雪燕纺织品有限公司、华再生、邝建、钟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