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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陶涛与被告杨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涛,杨武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362号原告:陶涛,1973年3月6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杨武顺,1979年11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陶涛诉被告杨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武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材料款14500元,并支付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被告因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写下欠条一份,经多次讨要,于2016年9月14日支付2000元,余款14500元至今未付。被告手机已经空号,找不到人。被告杨武顺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陶涛为证明欠款事实,提交欠条一份。经查,被告杨武顺购买原告陶涛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于2015年11月17日结算,被告杨武顺应付货款16500元,被告杨武顺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陶涛材料款16500元,并口头言明一、二个月付清。2016年9月14日,经索要,被告杨武顺支付了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后被告杨武顺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杨武顺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陶涛请求被告杨武顺支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武顺应付原告陶涛货款14500元,并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杨武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审 判 长  张旭琳人民陪审员  孙 蓉人民陪审员  蔡正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