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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田阵起、赵明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田阵起,赵明跃,申建光,田自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江,男,该行员工。被告:田阵起,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赵明跃,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申建光,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田自立,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被告田阵起、赵明跃、申建光、田自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卜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