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田阵起、赵明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田阵起,赵明跃,申建光,田自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江,男,该行员工。被告:田阵起,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赵明跃,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申建光,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田自立,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被告田阵起、赵明跃、申建光、田自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卜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