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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与陆少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执恢15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少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延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少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少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结案申请书,内容为“被执行人陆少男已偿还本案全部本息,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因本院(2008)延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08)延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