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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蓟州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州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民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区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045号原告:蓟州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法定代表人:刘均,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文、郝长玲,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德轩,总经理。原告蓟州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蓟州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州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蓟州区出头岭镇擂鼓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毛永军审 判 员  周国新人民陪审员  张孝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