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谭文辉,局长。被执行人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铁物流园东四仓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南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结果显示除已被本院另案(广西柳州市绿菱泉食品有限公司诉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先查封的办公用品及机械设备外,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目前已无法正常生产运转。当前本院另案正在对属于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用品及相关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待该拍卖程序完毕后进行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除本院另案正在进行拍卖的财产外(相关评估、拍卖程序所需时间明显超过本案的此次执行时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美全食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7)南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7)南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