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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珍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珍鲜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98号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张宇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夫,男,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高新区珍鲜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旭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珍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陕西宇峰商场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