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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雷亚明与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亚明,刘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12号原告:雷亚明,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刘亚东,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原告雷亚明诉被告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亚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后,由原告雷亚明负担。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