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雷亚明与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亚明,刘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12号原告:雷亚明,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被告:刘亚东,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原告雷亚明诉被告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亚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后,由原告雷亚明负担。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