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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213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师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师某乙,男,系被告师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贺会民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师某甲及其代理人师某乙、贺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因被告师某甲精神残疾,婚后双方无法交流,无法正常生活,经亲朋多次劝解无效,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师某甲承认原告张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师某甲承认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间无法正常沟通交流,无法正确建立夫妻感情,经亲朋多次劝解无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县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师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