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钟晓松与刘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松,刘月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785号原告:钟晓松,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刘月勇,男,30岁,汉族,住乐陵市。原告钟晓松诉被告刘月勇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