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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桂金文与蔡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金文,蔡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63号原告桂金文,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蔡建波,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桂金文与被告蔡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金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金文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桂金文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