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桂金文与蔡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金文,蔡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63号原告桂金文,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蔡建波,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桂金文与被告蔡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金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金文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桂金文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