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隆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隆学,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溪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6日晚,被告人田隆学从后窗进入巫溪县马镇坝百杏苑项目部办公室,将被害人徐某的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李某的1台DE**(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次日,田隆学将窃取的2台笔记本电脑出售给魏某,获赃款1200元。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DELL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15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870元。田隆学于同月1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巫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田隆学违法所得700元和被盗笔记本电脑2台,并将笔记本电脑分别发还被害人。田隆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对扣押的违法所得700元依法追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元。田隆学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隆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700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田隆学的违法所得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淑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