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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大庆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大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46号罪犯李大庆,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淄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被告人李大庆宣告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李大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5月4日、2012年8月6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大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大庆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大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