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8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与郑某、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郑某,赵某,张某,李某,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8530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岗子村。负责人:庞殿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袁某,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与被告郑某、赵某、张某、李某、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赵某、张某、李某、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至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23736.9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10月14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赵某、张某、李某、袁某对郑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郑某于2014年1月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月利率为8.5‰,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被告赵某、张某、李某、袁某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郑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赵某、张某、李某、袁某亦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郑某、赵某、张某、李某、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于2013年11月22日与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月利率为8.5‰,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同日,被告赵某、张某、李某、袁某与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依约向被告郑某发放了借款。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郑某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10月13日,被告郑某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3736.94元,本息合计223736.94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郑某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截至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23736.94元及自2016年10月14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赵某、张某、李某、袁某作为保证人为被告郑某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未过约定保证期限,被告赵某、张某、李某、袁某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子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23736.94元,本息合计223736.94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6年10月14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赵某、张某、李某、袁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7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郑某、赵某、张某、李某、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审判员高玉峰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丛思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