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道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道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被告人道某某趁其堂哥道1回庆城老家之际到道1在西峰区北广场下庄路口巷内出租屋,盗取道1床上的背包内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通过网络联系了刷卡套现的马某某并约好在西峰区西大街西口农行家属院套现。因之前道某某和道1二人所使用的银行卡密码一样,道某某于当日11时18分在马某某的POS机上盗刷了道1信用卡内的9000元,扣除59.8元手续费后马某某用微信给道某某转账8941.2元,道某某给马某某转账100元作为刷卡的好处,道某某将信用卡放回道1出租屋内背包里,所盗赃款中的1000元借给其哥道2。破案后,从被告人道某某身上查获赃款895元,道某某的亲属交纳退赔款8105元,均发还被害人道1。上述事实,被告人道某某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道1的陈述;2、证人马某某、道2的证言;3、通话记录,马某某手机截图视频,中国工商银行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4、被告人道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