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4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6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徐某某不认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牟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初至2017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李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房屋的家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上述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2017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上述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3、2017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上述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4、2017年3月7日下午至3月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上述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5、2017年3月8日、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上述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7年3月9日17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房屋内将被告人徐某某和吸毒人员黄某抓获,并查封吸毒工具冰壶1个,锡箔纸1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半颗及透明塑料袋9个。2017年3月14日16时许,民警在巴南区一城龙洲2栋附近将吸毒人员李某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工具冰壶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刑一日,即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1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冰壶、锡箔纸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明霞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