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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农行与李玉良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李玉良,李玉乐,李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城区南城街238号。被执行人:李玉良,男。被执行人:李玉乐,男。被执行人:李玉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良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良等人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商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玉良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玉乐、李玉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商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