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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龙浪平、朱小琴与窦连兴、吴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浪平,朱小琴,窦连兴,吴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39号申请人:龙浪平。申请人:朱小琴。被申请人:窦连兴。被申请人:吴俊俊。申请人龙浪平、朱小琴与被申请人窦连兴、吴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龙浪平、朱小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窦连兴、吴俊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41号4号楼1-1903室房屋、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44号1单元702室房屋(产权证号:港2015149**)及被申请人吴俊俊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41号1、2、3、4号楼4-1-2003室房屋和冻结被申请人窦连兴、吴俊俊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申请人朱小琴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东路5-1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浪平、朱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窦连兴、吴俊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41号4号楼1-1903室房屋、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44号1单元702室房屋(产权证号:港2015149**)及被申请人吴俊俊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41号1、2、3、4号楼4-1-2003室房屋和冻结被申请人窦连兴、吴俊俊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朱小琴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东路5-13号房屋。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龙浪平、朱小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