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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庆华与龚开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庆华,龚开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348号原告:熊庆华,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龚开拓,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庆华诉被告龚开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庆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庆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