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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文娟、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文娟,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娟,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雁勇,住个旧市。系上诉人胡文娟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燕,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个旧市国家税务局职工,住个旧市。原审被告;白永祥,男,1978年2月7日生,彝族,无职业,住个旧市田园牧歌*幢****号。上诉人胡文娟因与被上诉人许燕、原审被告白永祥民间借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文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文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文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2447元,由许燕承担563元,白永祥、胡文娟承担1884元,保全费1057元,由许燕承担203元,白永祥、胡文娟承担854元,公告费600元,白永祥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许燕均已预交,由白永祥、胡文娟在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许燕)。二审诉讼费1884元,减半收取为94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42元,由胡文娟、白永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刘玉芳审判员 曾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健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