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洪波、张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张光宁,张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光宁,男,199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保法,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张光宁、张保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城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光宁银行存款158619.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谭夕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