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景卫红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卫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卫红,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7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法定代理人景某1,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滑县新区。辩护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卫红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卫红及其法定代理人景某1、辩护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景卫红与闫某1于2014年3月11日结婚,育有一子被害人闫某4(2014年8月1日出生),育有一女景佳馨(2016年3月6日出生)。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9月1日晚,二人再次发生争吵,闫某1将女儿景佳馨抱走,被告人景卫红到其朋友芦莹家居住一晚,次日回娘家居住,期间景卫红多次回家要求看女儿未果。2016年9月4日,景卫红到滑县道口镇三河湾狗市上购买了一瓶老鼠药“一步亡”,打算自杀。2016年9月6日中午,景卫红与其父母找律师咨询离婚事宜,被告知起诉离婚得到孩子监护权的可能性较小,景卫红心生绝望,便又回家要求看女儿,闫某1不让看,其便打开老鼠药“一步亡”药瓶喝药自杀,想到自己与闫某1结婚多年到最后一无所有,即使死也要拉一个垫背的,便往其儿子闫某4嘴里灌药,被闫某1与闫某2拦住,后景卫红将瓶中剩下的药喝完,躺到屋里床上等死,其父母去到将其带回家。闫某1立即将闫某4送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滑县医院抢救,期间,闫某1报警。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景卫红在作案时患抑郁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标有“一步亡”字样空玻璃瓶的甲醇提取液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另查明,氟乙酸根离子是一种化学成分,属于剧毒药,主要作用是损害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人体头晕、头痛、恶心、肢体抽搐,甚至死亡。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景卫红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景卫红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病历,滑县新区前景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害人闫某4的户籍信息、病历,景佳馨出生医学证明,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说明一份,氟乙酸基本信息,闫某1书写保证书一份;2、证人闫某1、景某1、杨某1、闫某2、胡某、闫某3、刘某1、彭某、刘某2、芦莹、耿某、刘某3、杨某2、景某2、梁某的证言;3、被告人景卫红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一份。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卫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卫红已经着手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犯罪时患有抑郁症,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作案对象系儿童弱势群体,应从重处罚,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对被告人景卫红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卫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张翠丽审判员 付玉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