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方淑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方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执行人方淑梅,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淑梅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八万九千七百二十一元七角八分(包括本金二十六万零七百六十五元八角、利息五千零三十七元二角八分、罚息一万二千零七十四元五角、复息三百二十一元二角、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九十元、保全费一千八百五十元、执行费四千一百八十三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