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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宝义与王业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义,王业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563号原告:李宝义,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高家店镇李树园子村*组。现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单家围子村。被告:王业宽,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泉子屯*组。原告李宝义与被告王业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宝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宝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宝义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李宝义5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