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宝义与王业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义,王业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563号原告:李宝义,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高家店镇李树园子村*组。现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单家围子村。被告:王业宽,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泉子屯*组。原告李宝义与被告王业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宝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宝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宝义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李宝义5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