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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雄与被告范贤平、闫盈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范贤平,闫盈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039号原告陈雄,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范贤平,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闫盈盈,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陈雄诉被告范贤平、闫盈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陈雄于2017年7月21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雄负担。审判员  刘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