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雄与被告范贤平、闫盈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范贤平,闫盈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039号原告陈雄,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范贤平,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闫盈盈,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陈雄诉被告范贤平、闫盈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陈雄于2017年7月21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雄负担。审判员 刘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