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孙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孙庆明,熊毅明,万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5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90764028。法定代表人:黄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明,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毅明,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婷,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4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14644095H。负责人:皮利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里约定了因使用平台服务产生争议,以平台运营商即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熊毅明住所地在南昌市××单元××室,故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