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723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宏。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6楼E606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