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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乙彪、陈雄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乙彪,陈雄,陈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许乙彪,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雄,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住平潭县。被执行人:陈为忠,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许乙彪与陈雄、陈为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付维修费19950元、公告费56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为忠的银行存款2857元,其中收取执行费208元、案件受理费299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35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