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052张基东与孟俊峰、张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基东,孟俊峰,张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052号原告:张基东,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孟俊峰,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张长存,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张基东与被告孟俊峰、张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基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基东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盛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