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沭阳县天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耿文、肖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天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耿文,肖三霞,刘强,郑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610号原告:沭阳县天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社区章集街。法定代表人:缪忠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望将,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文,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肖三霞,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郑东,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与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天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咏仪书记员 李仁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