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策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策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策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1号人和天地小区1栋5单元8-1。法定代表人:梁骏,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迎宾大道泰和新居40栋3楼。法定代表人:吴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塔山路18号。负责人:张凤林,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策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721666.74元及利息,经执行到位336970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