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光恒与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恒,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刘建海,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02行初46号原告:冯光恒,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启平,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紫舞路499号。法定代表人:龙维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帆,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刘建海,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何英,女,1970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林,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第三人何英表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冯光恒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刘建海、何英不服房地产产权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冯光恒于2017年7月21日以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刘建海、何英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光恒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光恒负担。审 判 长 黄 浩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人民陪审员 向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