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学礼等与刘宝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学礼,黄凤莲,耿慧芳,郝勇,郝帅,刘宝玉,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77号申请人:郝学礼,男,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黄凤莲,女,194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耿慧芳,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申请人:郝勇,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郝帅,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刘宝玉,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梁军,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负责人:任文龙,系公司经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刑初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41795元(含执行费7741元),已执行标的110338.7元,未执行标的4314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宝玉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宝玉名下一辆车的车户,因该被查封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车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梁军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刑初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