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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加立,耿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B02KXM法定代表人:李延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加立,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耿培发,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加立、耿培发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902执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